宪法和政协章程是如何明确、拓展和深化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的?发表时间:2019-02-13 19:10来源:中国政协网 人民政协的性质,是由我国的国体、政体及自身的宗旨所决定的,其经历了一个不断明确、拓展和深化的过程。199年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全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1954年制订的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任务已经结束,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仍然需要存在。正如宪法序言中所说,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1982年人民政协首次入宪,宪法序言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1982年修订的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同时在总纲中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进宪法序言,1994修订的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2004年修订的政协章程将政协性质规范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2018年修订的政协章程进一步将政协性质明确、拓展和深化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在总纲有关部分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