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章程是怎样制定和修订的?发表时间:2019-02-14 18:00来源:中国政协网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代表制的政协全体会议不复存在,保留下来的委员会制的全国政协是由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基础组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为了避免同国家权力机关所通过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的“法”相混淆,1954年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决定废止政协组织法,如同党派和人民团体的组织规章一样,另行起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首部章程设总纲和组织总则、全国委员会、地方委员会三章。1978年全国政协五届一次会议对章程做过修订,增加了第二章工作总则。由于这部章程沿袭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和提法,1982年12月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再次对政协章程进行修订。这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由总纲和工作总则、组织总则、全国委员会、地方委员会、附则共五章组成。为了尊重1982年章程作为现行政协章程的地位。1994、2000年、2004年、2018年作过四次部分条款的修订。其中2018全国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修订的章程,由总纲和工作总则、组织总则、委员、全国委员会、地方委员会、会徽共六章组成,共计63条。 |